关于调降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建议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称“统筹兼顾利率市场化改革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关系,对于借贷合同中一方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和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不予支持。”

《意见》中还明确,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实施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根据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结合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开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

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虽然有助于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以及我国经济由高速向平稳增长过渡的情况下,纾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以及从源头上防止“套路贷”“虚假贷”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以下的问题:

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存在着利率双轨制,即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执行的受管制的存贷款利率和已完全市场化的民间借贷利率。研究显示,中国只有10%的中小企业可以从银行获得贷款,显然民间借贷是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的主要途径。在当前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融资更为困难的情况下,调降司法保护上限虽然是好意,但却在无形之中大大压缩了中小微企业的借贷空间,减少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供给。

二、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首要考虑的问题是“是否能够借到”,而并非为“借款成本”。民间借贷利率的确定除了参考市场价格,最终仍然是双方协商而定。如果市场利率过高,中小微企业无法承担则会减少借贷,民间借贷市场在客源减少的情况下也将会自动进行调节,无需政府进行干预。

三、从目前来看,虽然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借款成本相对较低,但某些信用贷款产品,其利率也已经达到20%;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也达到了24%以上,而社会融资真正成本更是远远高于银行的挂牌水平。调降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而在目前民间借贷登记制度并不完善和全面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无法对民间借贷市场的成本情况进行全面的了解。

四、即便中小微企业能够从银行获得较为廉价的贷款,但银行往往会提出办卡、理财、返存等其它业务要求,而这些成本虽然不像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承担的“预扣利息、租金、保证金或加收中介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明显,但在实际上也大大提高了借款人的成本。

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建议:

一、对民间借贷的真实利率水平进行调查和研究

由于长期以来中国民间借贷都处于地下状态,因此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均缺乏民间借贷的一切相关数据。目前唯一可以查到的民间借贷登相关数据为温州民间借贷服务中心发布的“民间借贷利率指数”。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复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第一条规定,“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温州率先在全国进行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根据最新一期指数:小额贷款公司放款利率仅为17.6%,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价格仅为15%,社会直接借贷利率仅为13.62%,其它市场主体利率为23.04%。这些数据与人们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成本的印象形成了极大的反差。如果温州的数据属实,那么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又怎么会一年又一年被重复提起?即便是上海这样金融资源比较丰富的城市,民间借贷利率也无法做到温州如此之低的水平。而即使温州的数据属实,也无法将这个利率标准应用于其它地区和市场。

因此,如果要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整,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利率的真实水平进行全面和广泛的调研。

二、严格规范民间借贷登记,为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提供真实依据

2020年5月,浙江省人大官网显示,《浙江省地方金融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单笔借款金额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计借款金额超300万元需备案,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这使民间借贷的强制备案登记可以“有法可依”,也为官方了解和统计民间借贷情况提供了法律保障。除了在浙江省法规的保障之下,还需要对民间借贷备案登记进行严格管理,在取得充分的真实性和充足的样本数量的情况下,方可对民间借贷利率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

三、建立全国民间借贷强制备案管理制度和平台

由于温州和浙江属于金融资源较为丰富、民间借贷较为发达的地区,而在中国的不同地区,民间借贷的利率情况都不尽相同,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适用范围是全国,因此,只有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民间借贷备案管理,才能够全面了解中国的民间借贷情况。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民间借贷强制备案管理制度和平台并进行联网,及时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备案、管理和统计,这样才能够及时取得民间借贷的真实数据,便于金融管理部门对民间借贷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利于政府部门做出相应的决策。

综上所述,如果要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进行调降,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规范民间借贷的备案登记管理,对民间借贷进行正确的调研和统计,在此基础上,对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的调整才能“有理、有利、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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