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已购保障房不得投资抵押

为了进一步规范产权性保障房管理,今日起,在北京申请购买经适房、两限房的家庭,不但需要夫妻共同办理产权登记,未转成商品房前不得上市,同时在产权性保障房未转成商品房前,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这是北京商报记者从北京市住建委昨日出台的《关于规范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获得的消息。
在产权抵押方面,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双方签订民间借款等行为,将所购保障房抵押,最后因无法偿还而导致纠纷的情况。“保障房是用来解决自住需求的,不是用来投资或牟利的工具,这次政府明确了态度,也防止今后出现类似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
为限制购房家庭违规处置已购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确保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家庭住房问题,《通知》中明确规定,在已购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未转为商品房前,未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购房家庭借贷用途仅限于支付本套住房购房款,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为其他债务担保,不得将所购房屋作价出资或赠与他人。
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部分房源已经取得完税证明转为商品房,昨日下发的《通知》中,特别按照是否符合上市条件为原则,将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和满五年两类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其中购房未满五年的,按照限制上市处理,由购房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轮候家庭按原购房价格购买或按原购房价格回购,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抵押权人。
购房满五年的按照允许上市处理,抵押权人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所得价款按规定扣除需向政府补交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剩余部分优先偿还抵押权人,房屋产权性质转为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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