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借款预付息 到期偿还应扣除

胡先生因未能如期向典当行偿还当金,遂被典当行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胡先生偿还当金175万元及拖欠利息、综合取费14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8年,典当行与胡先生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典当行向胡先生提供典当资金支持。借款金额为175万元。借款期限为同年3月份至6月份。胡先生应按照借款金额的每月3.2%向典当行支付综合取费及利息。典当行支付当金时,胡先生预付一个月的综合取费及利息。同日,典当行向胡先生支付当金并出具当票,该当票记载的典当金额为175万元,综合费用为14万余元,实付金额为169.4万元。约定借期限届满后,胡先生并未能按期清偿借款。本案中,胡先生虽经法院传票传唤,但并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因此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发现,虽然本案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看似争议不大,但存在一个细节,即典当行在给付当金时曾与胡先生达成协议,从当金175万元中预先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及综合取费5.6万元,也就是说,胡先生实际得到的当金只有169.4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胡先生偿还典当行当金本金,但应扣除一个月利息。同时,法院也对典当行主张的利息、综合取费总数做了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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