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实现顺序如何确定?

我的一辆汽车在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修理厂修理,因一直未支付修理费,该车被修理厂留置。后该车抵押权人和修理厂就该车优先受偿问题发生争执。请问,修理厂能否对我的汽车行使留置权?如可以,在汽车已有抵押权的情形下,应由哪一方优先受偿?

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汽车修理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其标的物汽车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行使对象的。

其次,《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同时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针对您的情况,当修理厂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后,有权先于该车的抵押权人就该车进行受偿。

在此特别提醒读者,在您与他人办理动产抵押的过程中,一定要特别关注该动产是否存在所有权上的权利瑕疵,以免在日后遇到类似问题。

典当/质押/融资快讯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135-16518185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tuntuo@sohu.com

兑铺典当行专业抵押质押贷款、典当融资;提供一对一典当、回收、寄卖、贷款服务!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
error: 兑铺网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