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典当行业的困境与出路

2015年,央行、银监会等五部门明确金融行业企业分类标准,将典当行明确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随着2018年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督规则职责划归银保监会管理,典当行金融企业的身份和地位再次得以“正名”,典当行在普惠金融中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新背景下典当行如何创新转型发展,成为业界和理论学者研究的新课题。

一、典当行业的前世今生

堪称现代金融业鼻祖的典当业在中国肇始于南朝佛寺长生库,至今已有1600余年历史。在近代金融机构兴起之前,典当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地位。明清时期,中国典当业进入较为繁盛的发展阶段。清末民初走向衰落直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被取缔。自1987复苏至今,中国现代典当行复兴已有30多年。这期间经历了无序复兴、清理规范、有序发展等阶段,不同时期的监管和典当行的身份也因阶段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特点。从1987年起至今,典当行先后经历了无明确主管部门、人民银行、经贸委、商务部和公安部、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主管部门变迁,从一般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特殊工商企业到再次被明确为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等身份演变。

典当是依法进行的一种商业性金融活动,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多种融资方式中的一种。它不是直接融资(如股票、债券等),而是间接融资(类似银行贷款);但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并非信用贷款关系,而是质押贷款关系。典当行具有资金融通、当物保管、当物销售等功能。典当的这三大功能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资金融通功能是典当的核心功能,制约着其他两项功能的发挥。当物保管功能是典当的辅助功能,分别协助其他两项功能的发挥。当物销售功能是典当的派生功能,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发挥。在空间上,只要有典当交易活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和当物保管功能就必定存在;而典当的商品销售功能只能因死当发生而存在。在时间上,只要有典当交易活动,典当的资金融通功能便产生收当或续当,其发挥过程通常与典当期限同步;当物保管功能则或者与当期同步或者超过当期,因而发挥时间可能最长;而商品销售功能产生于死当,因而发挥时间可能最短。

典当行具有借贷程序灵活、快速、便捷等特点,对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补充作用,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现代金融体系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以宁波市为例,经过30多年的发展,宁波典当业取得长足进步。特别是2007年整个行业发展迅猛,短短的半年左右时间新增十余家典当行;2015年“钱荒”来袭,典当行这些处于外围的类金融机构又再度成为不少个人和中小企业应急融资的新渠道。但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典当行业经营发展告别高增长、进入阵痛期。截至2019年9月底,宁波市有84家正常经营典当企业,同比减少14家;实收注册资本12.59亿元,资产总额14.59亿元,减少了2亿元;负债总额1.2亿元,同比下降22.5%;资产负债率为8.4%,同比下降2.5%;从业人员448人,与上年持平。从行业盈利情况看,整体盈利水平稳步回升,企业亏损面逐步收窄。

二、典当行业的现时困境

(一)法律规章滞后脱节

一方面,典当行业有章可循,无“法”可依。目前沿用的仍是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就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而言,属于行政规章,层次和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典当权力法律规定之缺失致使典当行法律维权举步维艰。另一方面,《典当管理办法》沿用十多年一直未作修订完善,许多内容已落后于快速发展的行业现实。如在典当行的股东股权转让、当物选择、登记地点、拓宽融资渠道等方面均受到限制,抑制了典当行业与时俱进发展。

(二)行业形象环境欠佳

一方面,社会对典当行业认同度低甚至存在偏见。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以及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和典当业自身因素等多种原因,社会大众包括很多业内人士,对典当业存在着一些偏见和看法,不能正确看待典当业的社会地位、行业性质和作用。另一方面,市场中非正规军的大量滋生导致“劣币驱逐良币”。当下市场存在相当数量的调剂行或寄售行,或明或暗超范围经营,以调剂之名行典当之实,甚至出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环境,影响了典当行正规军良好社会形象。

(三)监管自律亟待加强

从行业监管看,人员专业性不强和队伍配备不齐。2018年4月以前,典当行归属于商务部门监管。原有监管人员尤其是县区级监管队伍力量薄弱、金融专业知识欠缺,难以适应行业监管需要。从行业自律看,行业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强有力的监管,行业自律同样不可或缺。目前,尽管多数省市相继建立典当行业协会,但全国性的典当行业自律组织仍是空白。原商务系统监管部门与地方协会职责划分不明晰,行业协会所具有的“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功能难以有效发挥。

三、振兴典当行业的对策

2018年4月,随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正式划归银保监会监管,典当行的身份地位也即实至名归。新背景下现代典当行业如何发挥自身优势、规范创新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显得尤为重要。

(一)完善法律规章优化政策支持

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加快立法进度,尽快出台新的典当法规。坚持“重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原则,立足典当功能,从制度设计、行业发展、监管思路等方面着手,明晰长期发展战略和阶段性建设目标,对原有《典当管理办法》中部分已不合时宜的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诸如准入管制过严、限制性比例要求与市场脱节、退出缺乏规范、融资渠道受限等。同时围绕如何更好发挥典当作用推出支持政策,为行业争取宽松的发展空间和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更好地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监管自律并重净化行业环境

一方面,加强银保监会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健全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做好“两随机、一抽查”工作;依托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季度风险监测统计制度,对违规经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将风险苗头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当地,确保不发生金融风险。另一方面,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动尽快成立全国统一的典当业协会,明确自律监管职责,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有效结合,使协会在协助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培训宣传、同业交流、协调沟通、法律援助等方面功能作用。

(三)创新转型发展提升形象地位

坚守主业、创新求变是典当业发展的必由之路。行业整合上,推进典当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销一批长期不经营的典当企业,引导企业做好变更重组工作,推进典当行业整体结构优化。经营方向上,鼓励有实力且经营能力、品牌、声誉较好的典当行发展营业网络以实现规模化连锁经营,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业务创新上,借助互联网传播广、速度快、成本低、无地域和时间限制等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典当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充分发挥典当业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拓展普惠金融等方面的作用。

(四)强化培训夯实人才队伍基础

在监管队伍方面,鉴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接手典当监管职责时间不长、县区监管人员在典当监管实务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的实际情况,银保监与县级以上金融办要加强监管人员典当法规政策、业务实际操作等知识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在行业人才方面,坚持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积极引进经营管理人才和典当师、鉴定师、估价师、会计师等专业人才,同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业内人才培训制度,提高典当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逐步形成与现代典当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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