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15.4%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做出了调整,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调整

具体规定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以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来算,本月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比于24%和36%有了大幅度的下降。

对于此次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对于引导、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此前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此前,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调整保护上限对于民间借贷机构影响很大,捷信集团董事会董事、国际金融专家梅恺威在公开场合表示限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不利于包容性金融。

对这些顾虑,贺小荣也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强调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另外也会导致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至于为什么采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称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

另外,在在此次司法解释修改的过程中,最高法院还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并对相关条款作出对应调整。

一是继续执行更加严格的本息保护政策。即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当事人约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三是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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